第542章 灜州又改制(第2页)
但这么多年过去,移民已变为坐地户,变为坐地户就有了地方利益以及势力,也就是有了地方独特性。
这个时候,如果官员还是都从瀛州本岛调动,外官不了解本地情况,那又何谈治理呢?待好不容易熟悉情况,结果又特酿调任了。
这样的流官要不得。
而任用本地官为长,则会导致割据分裂倾向,豪强一家独大。
中枢与地方,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,如何分配利益本身就是一门大学问。从后世也找不出正确答案,因为后世也没有分配明白。
返回屏东之后,朱常瀛数次召开会议,集中讨论官僚体制改革。
争吵两个月,终于拿出一份朱老七勉强可以接受的议案。
《瀛州官员任职制度》
改制目的:系统性的梳理瀛州文官体系,扩大长史府自主性,增强地方治理能力,提升行政效率。
主要内容:
第一,明确长史府为瀛州最高行政机构。有预算提案权、人事建议权、一般性行政事务决策权。
第二,确立长史府编制。
长史一人,统筹全局。次史四人,分管中枢各部。设长史府秘书处,为长史府幕僚机构。
第三,明确长史府职责权限。
规定所列重大事项,召开御前会议,长史府票选,提交国王审议。
一般性行政事务,施行长史负责制,事前决策,事后报备。
如次史有两人以上有不同见解,可上书抗辩,申请召开御前会议。
第四,明确长史府产生机制以及任职条件。
长史次史由王府以及上一任长史府提名,以瀛州议政会票选结果为参考,最终确立长史次史人选。
长史次史须年满4o岁,地方从政经验不少于五年,省级重要职位从政不少于五年,中枢从政经验不少于五年。
任职期四年,可连任但不得过两届。
第五,长史府免责与追责。
长史次史任职期间,其职务行为享有豁免权,无论在任离任不予追责。个人行为。除规定重罪之外,长史府享有豁免权。
任职期间触犯规定重罪,督谏院审查,议政会弹劾,提交王府裁决。
第六,确立省府县乡四级地方行政机构。另设单列市,由中枢直辖,与府同级。
第七,确立官员任职原则。
乡级官员,以任用所在县通过公务考核人员为主,但须临近乡镇任职,不得本乡为官。
县级官员,以任用所在省通过公务考核人员为主,正副主官不得本县就职。
府级、单列市官员,各部正副主官由中枢选调,全国通任,不得本府本市为官。
省级官员,如府制,主次官员地方以及中枢为官各不得少于五年。职务行为免责同长史府。
第八,各级官员选用,严格执行避亲原则,回避原则。
第九,官员违反规定重罪,终身追责,祸及三代……
这是一部系统性文件,洋洋洒洒六十几条,两万余字,大抵将官员任用制度讲明白讲透彻。
《官员职务条例》,把他理解为员工手册就对了,责任权力、降职晋升,奖励惩罚、考试考核,大抵讲的这些。
选官任官制度更改,那么这个职务条例也就必须做出相应调整。
《议政会改制方案》
议政会,这个机构是干什么的?
简单来说就是给有社会地位的人说话的机会,最大限度的笼络社会精英阶层,群策群力,共同维护统治。
在大明,虽然没有类似的机构,但官员办事,也是经常将士绅请在一起商议的。
所以议政会这种模式也没什么稀奇的,并非舶来品。
在瀛州,除了士绅之外,则又增加了工商阶层。